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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选择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吗
2016年12月6日
萧山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jtsxsgfcp.com/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文章来源:
萧山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傅春萍
[浙江]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0681728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tsxsgfcp.com/news/view.asp?id=86846107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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