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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涉及保险的肇事车辆进行定损?

2016年12月6日  萧山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jtsxsgfcp.com/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6

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实行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

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

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

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在法定保险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

当地公司)都应当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预付职责。其中伤者在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是指:逃逸案

件的伤者有生命危险或伤势急需控制,必须送往医院实施抢

救,从其接受抢救起至脱离危险、生命体征基本稳定或抢救无

效、停止抢救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逃逸案件发生后,当地公

安机关应书面通知当地公司,当地公司据此立案,并在赔款下

预付应付款项。逃逸案件破案后,公安机关应协助当地公司向

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当地公

司预付的所有款项。

为保证法定保险行政区域内逃逸案件预付工作的顺利进

行,当地公司应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会商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要求本地区的

所有医疗单位予以协助并履行其职责,积极抢救逃逸案件的伤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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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萧山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傅春萍 [浙江]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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