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交通事故律师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交通资讯
事故索赔
事故处理
交通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交通资讯
事故索赔
事故处理
交通法规
交通知识
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案例
酒后驾车
交通肇事
最新文章
富阳表彰第五届十大道德模
在高速上出了交通事故怎么
婚前房产婚后能卖给老公吗
杭州市城管委回应“棒杀”
2019年交通事故报案期
2019年 一般交通事故
2019年交通事故撞死人
2019年交通事故中城镇
事故鉴定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2017年8月23日
萧山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jtsxsgfcp.com/
(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申请进行伤残评定。
文章来源:
萧山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傅春萍
[浙江]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0681728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tsxsgfcp.com/news/view.asp?id=890952689670
[复制链接]
访问律师网站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程序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知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
伤残评定与伤情鉴定的区别
不服伤残鉴定结果救济方法
相关文章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Copyright@2024
萧山交通事故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