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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神公路两轻型货车相撞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7年11月13日  萧山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jtsxsgfcp.com/

一、事故简要案情
2009年06月10日11时49分许,驾驶人区某驾驶粤C/F24**号轻型货车,从坦洲镇往神湾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坦神路联石湾村(沿海高速公路天桥底)路段处时,碰撞前方同向已发生交通事故的粤T/B41**号轻型货车(驾驶人梁某)尾部,致使粤T/B41**号轻型货车失控向前碰撞站立在车头的李某及自行车(李某与梁某正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事故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区某受伤及三车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区某驾驶机动车雨天行驶时,遇视线不良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且未按规定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梁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过错;无证据证明李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区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文章来源:萧山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傅春萍 [浙江]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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