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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7年12月20日  萧山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jtsxsgfcp.com/

 

  [2006]沈民(1)权终字第10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敬,男,1962年9月7 El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72栋10-8-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南,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大东区自来水公司收费员,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幸福路7-2号4-5-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甘泉路2号5-5-1室。

  委托代理人:邵某男,男,1981年4月4 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中某堂路5号2-8-2室。

  上诉人孙某敬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某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6)大民(1)权初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惠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孟雷(主审),代理审判员于利军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8日19时40分左右,刘某南驾驶张某所有的牌号为黑F96666的小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沈阳大某门前时,将由东向西骑自行车行驶的孙某敬撞倒,造成孙某敬身体受伤。刘某南肇事后驾车逃逸。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认定,刘某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敬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98元,交通费90元。2005年12月15日,孙某敬以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诉至法院,在其诉讼请求中特别提出因该起事故造成其价值10,000元的信鸽丢失并死亡。另查,在交警部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过程中,交警部门卷宗中没有孙某敬主张关于因交通事故其信鸽被撞死、撞伤等事实的记载。

  原审法院认为:刘某南驾车肇事,致孙某敬损伤,其应按全部责任承担孙某敬合理经济损失。关于孙某敬主张误工工资某节,虽然其提交了诊断书,但未提交误工工资证明,故不予支持。关于孙某敬主张修车费某节,因其未提交修车费用证明,故亦不予支持。关于其要求刘某南赔偿因丢失鸽子造成损失10,000元某节,根据刘某南陈述及其所提交证据,没有证据证实有鸽子在肇事时被撞伤或被撞死。根据常理,在某定范围内,信鸽应当能够找到归巢。孙某敬称其鸽子丢失,第二天找到尸体,不足以证实该鸽子与本次事故相关,亦不足以证实该死亡鸽子的死亡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此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某、被告刘某南赔偿原告孙某敬医疗费198元;二、被告刘某南赔偿原告孙某敬交通费人民币9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被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刘某南承担50元,原告孙某敬承担400元。

  宣判后,上诉人孙某敬不服,提出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另外赔偿我误工费916.7元,修车费50元,死亡冠军鸽10,000元。

  被上诉人刘某南、张某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无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刘某南驾车撞伤孙某敬,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南对孙某敬因此而发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予赔偿。孙某敬上诉提出的由刘某南、张某赔偿其误工费916.7元的请求,因孙某敬确按医嘱在家休息18日,故应当对其误工损失作出判决,孙某敬现在无业,具体误工标准应参照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10184元/每年进行计算。关于孙某敬上诉主张由刘某南、张某赔偿其修车费50元,因不能向法院提供修车票据,本院对此请求,亦不予支持。孙某敬上诉主张由刘某南、张某赔偿其死亡冠军鸽损失10,000元,因交警部门卷宗中并无其信鸽被撞死、撞伤等事实的记载,孙某敬虽向法院提供了孔凡玉、丁秀宝等人证言,因证人均未到庭作证,故证人证言的效力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对孙某敬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某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维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6)大民(1)权初第8号民事判决第某项、第二项;

  二、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6)大民(1)权初第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 刘某南给付孙某敬误工费502.20元。

  四、 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00元,由上诉人孙某敬负担80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南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惠 丽

  代理审判员 孟 雷

  代理审判员 于 利 军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丽 娟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某款(某)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文章来源:萧山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傅春萍 [浙江]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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