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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有无权力扣留事故车辆?
2018年5月3日
萧山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jtsxsgfcp.com/
交警有无权力扣留事故车辆?
出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有权力扣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但扣车是有条件及时间限制的。
具体根据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
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 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 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
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
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
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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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萧山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傅春萍
[浙江]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0681728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tsxsgfcp.com/news/view.asp?id=91321525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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